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,受让登记A类的转让方资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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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12-08

软件著作权转让,A类受让登记的“敲门砖”其实是这个!

别急着签合同,先看转让方有没有“资格证”

很多人一听说要办软件著作权受让登记(A类),第一反应是赶紧准备材料、找代理、交钱走流程。但九蚂蚁实操中发现:近三成申请被退回,不是因为材料不全,而是转让方压根没资格当“卖方”!
根据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最新审核口径,A类受让登记要求转让方必须是原始著作权人——也就是软件的开发者本人,或依法继承/承继权利的主体。公司股东、项目外包方、甚至挂名法人,都不自动具备转让资格。简单说:不是你写的代码、没签过权属协议、没完成职务作品确权,那这“转让”从根上就不成立。

“我司开发的软件”,这句话可能藏着大坑

不少企业老板理直气壮地说:“软件是我们公司做的,当然归公司所有!”但现实很骨感:如果程序员是外包的,没签《委托开发协议》明确著作权归属;如果是员工开发,劳动合同里没约定“职务作品归属公司”;或者连源代码、设计文档都没归档……那法律上,著作权很可能还捏在实际开发者手里。这时候公司想“转让”给自己关联方?抱歉,版权中心一看材料就卡住——转让方连权利基础都没有,谈何转让?

九蚂蚁帮客户绕开的3个隐形雷区

我们处理过上百件A类登记,最常踩的坑其实是这些:
✅ 原始著作权人已注销,但未做权利承继公证;
✅ 多人合作开发,只有一人签字,其他作者没出《放弃权利声明》;
✅ 转让方是境外主体,但没提供经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+中文译本。
这些细节不提前扫清,补正一次拖半个月,还可能影响后续高新认定、融资尽调——真不是小题大做。

如果你正打算做软件著作权转让,别光盯着“怎么填表”,先拉出转让方的权属链条捋一捋:谁写的?怎么写的?权利怎么来的?需要我们帮你快速做个资格预检清单,留言“A类资格”就能领——省下的不只是时间,还有返工的火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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