举办线上虚拟偶像演唱会并售票,需办哪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?类型判断

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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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12-02

虚拟偶像开唱,你的票根背后藏着一张“文化通行证”

这不是普通演唱会,是数字内容的合规入场券

最近不少客户来问:我们策划了一场线上虚拟偶像跨次元演唱会,3D建模、实时动捕、全平台直播+点播,还打算卖电子票、做限定数字周边……那到底该办哪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?别急着填表,先抓住一个核心——你卖的不是“票”,而是“可交互的数字文化服务”

虚拟偶像演出,表面看是直播,但本质是“以虚拟形象为载体、通过互联网提供表演内容”的新型网络文化活动。它既不完全属于纯直播(因为含强策划性、IP化内容),也不属于单纯的游戏或动漫(因为有明确的演出时序、舞台逻辑和观众互动闭环)。所以,必须办的是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中的“网络表演”类——这是文旅部明确认定的适用口径,2023年《关于加强虚拟数字人应用管理的通知》也特别强调:以虚拟形象开展营利性演出活动的,应纳入网络表演监管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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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团队以为“我在自有APP里播,不算公开传播”,结果被平台下架;有的觉得“只收9.9元电子票,不算经营”,却被要求补证+整改。其实关键就一条:只要面向公众、持续提供有组织的虚拟形象表演服务,并收取费用(含打赏、门票、会员解锁等),就必须持证上岗。 尤其注意:哪怕用第三方平台(如B站、抖音)售票,主办方仍是责任主体,平台不代你拿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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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经手过37场虚拟偶像类许可申报,最快12个工作日拿证。核心动作就三步:梳理演出内容脚本(重点标注虚拟人行为逻辑与文化表达)、匹配技术方案(动捕/渲染/分发链路需体现可控性)、定制《内容自审制度》(不是套模板,是真能落地的审核SOP)。很多客户反馈:“原来不是填表,是把整场演出‘翻译’成监管语言。”

合规不是枷锁,是让虚拟偶像真正站上主流舞台的第一块基石。你负责造梦,我们负责把梦接进现实的轨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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